为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培养选拔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2016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计划
1、本次公务员计划遴选科员25名(详见附表1)。
2、本次事业单位计划遴选工作人员21名(详见附表3),按照事业单位性质实行正向遴选。
二、遴选对象和条件
(一)公务员遴选对象:
1.本市县区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公务员。
2.本市县区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科级以下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级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考。
(二)事业单位遴选对象:
本市县区级以下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 9月)。
除选调生外,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条件和任职经历。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6日之后出生),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1975年9月6日之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6.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体健康。
8.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9月)。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条件和任职经历。
5.“年龄条件”中“35周岁以下”为“1980年9月6日之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6.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体健康。
8.符合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公务员尚在新录用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